供应商好不容易中标(成交),最后却拒签合同,实在令人费解。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,今年以来,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5家物业服务供应商因“中标(成交)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”被列入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”。这些物业服务供应商拒签合同的理由是什么?供应商由此要承担什么后果?
拒签合同多以不可抗力为理由
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,物业项目中,供应商因中标(成交)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被列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占比约30%。出人意料的是,中标(成交)后拒签合同在物业服务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中竟位列第二。例如,江苏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金缘物业)中标“第二实验小学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”后,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,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对金缘物业处以罚款8101元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作为采购人的江苏省苏州第二实验小学成鑫康告诉记者,“金缘物业拒签合同的理由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,公司员工阳性爆发,导致人员不足,不能履行合同。”而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另外,物业服务供应商因为自己报价低,在签订合同时又反悔的情况也不少。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,根据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号)要求,物业管理项目一般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。因此,物业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,有些物业服务供应商为了中标,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,承诺能够诚信履约。中标后发现要赔不少钱,怕被追究责任,中标供应商多以不可抗力为理由,拒绝和采购人签订合同。
不可抗力勿乱用,拒签合同代价大
记者发现,中标(成交)供应商拒签合同,理由绝大部分是不可抗力。什么是“不可抗力”?上述金缘物业的项目案例中,疫情导致人员不足,属于不可抗力吗?
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成员赵文兵主任介绍,“物业服务供应商以人员阳了为由拒签合同,不是正当理由。工作人员‘阳了’只是局部和阶段性的,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。”
江苏省苏州第二实验小学成鑫康介绍,该项目是苏州工业园区集中采购中心2022年12月5日发布的,在2022年12月26日发布了金缘物业中标的公告,而此时距离发现疫情已有近三年时间,物业供应商在投标时就应当考虑到疫情因素,提前做好备案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: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并给出了“不可抗力”的定义,即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二)项,供应商“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”,应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”
供应商应谨慎承诺,避免恶性竞争
中标(成交)供应商拒签合同,对供应商和采购人来说是两败俱伤。对此,江西省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成员、副主任胡小兵认为,“采购单位首先要将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表达清晰、完整、准确;其次把中标(成交)供应商违约责任在采购文件中提醒告知。”
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、高级顾问曹石林介绍,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对采购人、中标供应商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约束力,即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,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。有些物业服务供应商心存侥幸,轻率投标(响应),中标(成交)后再找理由拒签合同,不但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,而且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
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、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,“供应商轻率投标(响应)、中标(成交)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,不仅会导致具体项目采购失败,而且会大大增加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成本。因此,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,必须增强守法守信的意识。合同无小事,诚信大于天。谨慎承诺,理性评估投标(响应)的履约风险,这是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审慎义务;监管部门要追究失信违约责任,让供应商审慎投标(响应)、不再心存侥幸。”